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327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470号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6061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470号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9月22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470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事由:根据检查发现线索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
通知内容:检查期间变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9月18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327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470号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6061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470号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9月22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470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事由:根据检查发现线索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
通知内容:检查期间变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9月18日